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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沿世纪大道—上海路—会峰路—紫薇路—花园路—金陵路—醉翁路—西涧路—世纪大道形成的环路区域(包含环路)。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具体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发电机(机组)、渔业机械、水泵、草坪机、油锯、割灌机等。



(二)未达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中表1排气烟度Ⅲ类限值的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视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用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优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台账清单,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禁用区内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属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清退出场,由属地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禁用区内,各类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应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管理台账,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场使用。



(四)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对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立即停止使用。



(五)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装用不能达到第三阶段柴油发动机或第二阶段汽油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经发现,由市场监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六)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非道路移动机械所使用的油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严禁使用渣油、重油。



(七)应急、抢险、民生保障等工程需要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禁用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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